对法律援助决定异议的复查职权运行责任清单 | |||
序号 | 运行环节 | 责任事项 | |
1 | (一)申请 | 申请人对市法律援助中心作出的不提供法律援助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市司法局申请复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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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二)受理 | 申请人需提交书面审查申请,以及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市法援中心出具的不提供法律援助决定书、案卷材料等。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 | |
3 | 申请人提交的复查申请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 ||
4 | (三) 复查 | 市司法局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查。 | |
5 | (四)决定 | 经复查认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市法援中心及时提供法律援助,并通知申请人。 | |
6 | 市司法局认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维持市法援中心的决定,并将理由告知申请人。 | ||
7 | (五)告知 | 如果不服复查答复书,可以自收到答复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或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答复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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